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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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顏廖淑惠
廖志青 廖明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榮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76
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