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黃金英 被告 林石彭 之繼承人
林正 林 許玉 以 林定國 林水信 林佳宏 林貞男 林益銘 林敬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石彭之繼承人、被告林正、被告 林許玉以 、被告林定國、被告林水信、被告林佳宏、被告林貞男、被告林益銘、被告林敬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494元【計算式:77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9,147.1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615/10000(原告權利範圍)=1,137,494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