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 洪馨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曹明通 、 李崇豪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