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邱献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 律師( 法扶 律師)
熊家興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677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計算式:(75,836元-38,449元)+(228,072元-181,961元)+(323,198元-252,484元)+222,465元=376,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