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78號原告 陳寶珠 被告 唐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惟按訴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萬元,此據原告陳報在卷,並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頁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原告僅繳納3,860元,尚欠2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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