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0號上訴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友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