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RumyKarbowInternationalCo.,Ltd.兼法定代理 蘇明珍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玉珍莊順 、林錦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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