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宋育昇
宋崇益 胡文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燊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