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9號原告 林宥均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石健華 、 陳雅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