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徐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陸萬零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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