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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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4號原告東坡居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