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58號原告 蘇怡彬 被告 劉建宏
田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715元(依原告取得不動產之拍定價格756,000元,再加計非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金額10,550元及3,1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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