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十七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九十七萬六千零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六元。茲因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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