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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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彧46歲民.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彧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彧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嫌疑重大,其於偵查中被警方在機場攔獲,認有逃亡之虞,且其詐欺對象眾多,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99年4月24日羈押在案,並於同年6月24日、8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綜合全案卷證資料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被告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衡酌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鉅大,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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