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件:
一、提出最大債權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出具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 李成佶 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明細。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李成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完整影本(包含勞保老年給付匯入之帳戶,且須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若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國民年金之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李成佶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李成佶亦設籍於臺北市○○路○○○號6樓之1),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聲請人「本人」支出房租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他人(包含但不限於配偶李成佶)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八、說明聲請人擔任宇睿科技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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