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6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六行中關於長子「 賴明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第七行「八女 賴穗芬 」前增列「六女高賴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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