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
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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