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9,
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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