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5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真正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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