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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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1730號),經原告甲○○、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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