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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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6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退股事件間,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准許退股,請 陳明 「原告個人」、「林綸櫻」、「 林玉枝 」分別投資之金額,以及請求退還股金之股東姓名、金額,暨負有返還義務之被告姓名,並陳明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退還股金。
二、原告另請求閱覽公司相關資料,請陳明閱覽哪一家公司之資料,以及得以請求閱覽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
三、原告又於聲請事項中請求「丙○○債務求償」,其真意為何?若係請求丙○○返還債務,則請陳明丙○○所積欠之債務種類(例如借款、買賣等等)、金額及對象。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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