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告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致漩 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4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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