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債權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詹湘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台端有權請求車損賠償之證明,該裁定已於
107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有權請求車損資料證明,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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