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龍 (原名: 洪進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地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
6月13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務人戶籍地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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