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經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拘提,亦均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而具保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98年5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否則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在監在押查詢資料2份、送達證書4紙、拘票3紙、拘提報告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1份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