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6號原告 邱建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字第82-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狀除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記載附屬文件及其件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
1項及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
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查本件原告未將裁決書正本附於起訴狀內,是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內,將裁決書正本補正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銀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