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陳文欣 即 陳柏霖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曾俊瑋
朱偉伶 伍思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且被告因寄存送達致就審期間不足,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