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玖顆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MDMA九顆及K他命十顆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號被告甲○○毒品管制條例案件中查獲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藥丸十九顆,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玖顆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第九一0六六二—0000000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