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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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4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綜合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三)量表Static-99:中低。(四)量表MnSOST-R:低。」其強制治療情形,係經臺中監獄104年第5次治療評估及105年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已有顯著降低及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