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4號聲請人 林威鵬 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張政源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考成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行政訴訟費用。聲請人本件起訴,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考成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附卷可稽,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號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要件已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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