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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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麗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9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劉台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