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01號聲請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靳從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宇芃 室內裝修設計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107年2月28日│34,210元│OA0000000│││限公司│安分行││││├──┼─────────┼─────────┼───────────┼─────────┼────────┤│002│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107年4月30日│45,000元│OA0000000│││限公司│安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