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1,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秋雄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9日止累計557,084元正未給付,其中525,206元為本金;31,08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秋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5日止累計54,278元正未給付,其中49,893元為消費款;3,179元為循環利息;1,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5,206元黃秋雄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9,893元黃秋雄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