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劉武城 被告 劉文翔
劉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254,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鎮○○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247│14,500│388.63│1/3│1,878,378元│├──┼───────┼──────┼────┼──────────┼────────┤│2│247-1│14,500│31.44│1/3│151,960元│├──┼───────┼──────┼────┼──────────┼────────┤│3│484│14,500│332.63│1/3│1,607,712元│├──┼───────┼──────┼────┼──────────┼────────┤│4│402│9,000│7.92│1/3│23,760元│├──┼───────┼──────┼────┼──────────┼────────┤│5│418│2,700│1,220.52│1/3│1,098,468元│├──┼───────┼──────┼────┼──────────┼────────┤│6│420│2,700│3,472.58│1/3│3,125,322元│├──┼───────┼──────┼────┼──────────┼────────┤│7│488│2,700│1,521.29│1/3│1,369,161元│├──┼───────┴──────┴────┴──────────┼────────┤│合計││9,254,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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