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陳○賢法定代理人陳○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楊珠 因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即扣除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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