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63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賴志偉 債務人 洪郁烜
一、債務人賴志偉、洪郁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志偉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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