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永勝於民國102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84379元整。
1.其中188991元整,自民國106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2.其中95388元整,自民國106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5月18日起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4379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188991││5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永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95388││5月18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勝│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88991││月11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陳永勝│自民國106年5│以3期為限│按月(期)加計新│││95388││月18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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