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禎
高瑞謙 被告 汪岱陵 (原名 汪純禾汪菊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汪岱凌 之記載,應更正為「汪岱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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