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晉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月7日、同年2月7日、同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290,000元│103年9月9日│HD0000000│││司 錢小龍 │分行││││├──┼─────────┼────────┼───────┼──────┼─────┤│002│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80,000元│103年10月9日│HD0000000│││司錢小龍│分行││││├──┼─────────┼────────┼───────┼──────┼─────┤│003│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100,000元│103年11月7日│HD0000000│││司錢小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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