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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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90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網路家庭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複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六八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緣原告之前身網路家庭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以「網路家庭圖」服務標章(以下簡稱系爭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九類之汽車客貨運、遊覽車客運、航空貨運承攬、郵件包裹之投遞快遞、旅行社、安排遊覽觀光旅行、代辦出入國手續及預訂機票、車票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本件服務標章所指定之服務,均需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應檢送核准之證照或具體營業計畫書,據為申請服務標章註冊。惟原告所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中並未有該等服務項目,而具結書非具體明確之證明,不足認定本件標章係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經通知補正,惟逾期未能補正,應不予註冊,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服務標章核駁第二九○○七號審定書予以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願決定書誤載為網路家庭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補正訴願理由,且檢具變更後之公司執照,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之訴辯意旨如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陳述:
1、按「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五條、第八條所明定,其規定意旨係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所為之行政行為應具有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性及審查可能性,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並免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
2、查系爭服務標章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向被告申請標章註冊,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九)慧商○四一三字第八九○○八二四三○號書函,通知原告所附之營業文件與指定服務「汽車客貨運、遊覽車客運、航空貨運承攬、郵件包裹之投遞快遞、旅行社、安排遊覽觀光旅行、代辨出入國手續及預訂機票、車票」不符,不足認定系爭服務標章係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必須於文到次日起二十日內補呈具體營業企劃書、詳細股東說明會決議或實際使用系爭服務標章於所指定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廣告,或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證明文件,否則應予核駁。惟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長江字第四○二三號函,向被告說明原告不克於所定期限內補呈相關文件,並請求准予延期補正,被告並未不予准許原告延期補正之請求,而於未通知原告再補正之情形下,竟以原告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為由,逕依商標法之規定處分。核被告所為,實已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造成原告不可預見之損害。蓋因被告雖曾以(八九)慧商○四一三字第八九○○八二四三○號書函,通知原告補正並告知逾期不補正之效果,誠已符合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原告並無異議,惟原告於被告尚未作出處分前,以長江字第四○二三號函,函請被告准予延期補正,但並未告知被告何時補正,既被告並未不予准許,則被告以(八九)慧商四○二三字第八九○○八二四三○號書函所為行政行為之明確性,應於被告准予原告延期補正時,即已喪失其明確性,故被告於作成處分書時,理應再次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並告知原告逾期不補正之效果,以免原告遭受不可預知之損害,始符合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3、姑且不論被告所為之原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而原告於訴願階段提呈系爭服務標章申請註冊所需之營業企劃書予訴願決定機關,惟訴願決定機關除未說明其審查之標準外,竟認原告所提之營業企劃書內容過於簡略,且所謂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確具使用意思,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可由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具體營業計劃、股東會決議等認定之,並未要求提供其他具體明確之說明或證明,而訴願決定機關於原告提出營業企劃書之情形下,逕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實有未合。
4、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原處分,並不符合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而訴願決定機關對此亦未加以審究,逕以原告經通知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及所附之營業企劃書過於簡略為由,而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實難讓原告甘服,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按「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服務標章。」為商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網路家庭圖」服務標章所指定之服務「汽車客貨運、遊覽車客運、航空貨物承攬、郵件包裹之投遞快遞、旅行社、安排遊覽觀光旅行、代辦出入國手續及預定機票、車票」均須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應檢送核准之證照或具體營業計畫書據為申請服務標章註冊。本件所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中並未登記此服務項目,而具結書非具體明確之證明,不足認定本件標章係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經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九)慧商○四一三字第八九○○八二四三○號函通知原告應於文到後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雖原告於十一月二日以長江字第四○二三號函請准予延期補正,惟逾至九十年四月仍未能補正,自有違首揭法條之規定。至原告於訴願階段補送變更後之公司執照影本中,僅「預定車票」項目符合申請之服務名稱,其他服務名稱均未登記,且所檢送之營業企劃書僅大略簡述其服務項目,並非如補正書函中所要求之「具體營業企劃書」。又原告指稱被告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一節,原告來文延期補正,被告雖未再去文說明延長期限,惟已延長相當期限,且原告又未於補正期間補送相關資料,尚難認定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是被告依法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理由
一、按「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服務標章。」為商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網路家庭圖」服務標章,被告認其所指定之服務,均需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應檢送核准之證照或具體營業計畫書,據為申請服務標章註冊。惟原告所附資料,不足認定本件服務標章係因表彰其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經通知補正,惟逾期未能補正,乃為核駁之處分。
三、原告於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中均訴稱,其營業範圍業已增列汽車客貨運、遊覽車客運、航空貨運承攬、郵件包裹之投遞快遞、旅行社、安排遊覽觀光旅行、代辦出入國手續及預訂機票、車票等服務,並經經濟部商業司之許可,有公司執照可稽,並另附營業企劃書二紙,足證本件服務標章確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云云,另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被告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云云。惟查:
1、系爭「網路家庭圖」服務標章,係指定使用於「汽車客貨運、遊覽車客運、航空貨運承攬、郵件包裹之投遞快遞、旅行社、安排遊覽觀光旅行、代辦出入國手續及預訂機票、車票」等服務,均需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自應檢送核准之證照或具體營業計畫書據為申請服務標章註冊。而本件申請註冊時,原告所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中並未有該等之服務項目,另所附之具結書非具體明確之證明,不足認定本件服務標章係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經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九)慧商○四一三字第八九○○八二四三○號函通知原告應於文到後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雖原告於同年十一月二日以長江字第四○二三號函請准予延期補正,惟逾期仍未能補正,是被告以其原檢送之資料審查,認實不足以證明本件服務標章係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自不得申請註冊,是本件被告所為核駁之處分,洵無不合,應予維持。
2、原告雖於訴願階段補送其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經經濟部核准變更之公司執照影本及營業企劃書二紙,惟由該執照登記所營事業項目與本件服務標章指定之服務相關之項目觀之,僅其中第八十二項為IZ九九九九○其他工商服務業(代理發行特約商店會員卡,發行折價券,代售入場券,「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客票之代售」,接受事業機構委託收費)一項,勉強符合本件服務標章所指定之「預訂車票」服務,而本件服務標章其他指定使用服務名稱均未登記。又其所檢送之營業企劃書內容過於簡略,亦僅述及本件服務標章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項目,而無其他具體明確之說明或證明,實難認定系爭服務標章確為表彰原告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而申請註冊。
3、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長江字第四○二三號函請被告准予延期補正,被告雖未再去文說明延長期限,惟迄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作成服務標章核駁第二九○○七號審定書之核駁處分止,已延長相當期限,原告既未於上開核駁處分作成前補送相關資料,尚難認定被告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均不可採。本件原告既經通知補正,惟逾期未能補正,被告因而為「本件服務標章之註冊申請,經審查,應予核駁」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