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柳君 律師複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楊重華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訴字第○九○○○五九八○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朝振
法官林秋華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