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久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上訴人久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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