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劍輝 等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零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