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74號抗告人 劉昇志 即再審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電腦使用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6月26日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經提起抗告到院。惟抗告人所犯上開罪名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係第二審法院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