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紹安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刀國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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