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五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五號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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