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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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告 陳宜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宜國前經本院認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罪刑,足認其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又本院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不輕,且被告前居無定所之情形無從改善,仍有逃亡之虞,另本院判決認定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短期內犯多次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原羈押之原因均仍然存在,雖被告以其身染疥瘡,請求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然衡前開羈押原因非可以具保、責付方式替代,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
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