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鄭貽馨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登閔┌────────────────────────────────────────────────────────┐│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4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5月30日│94年5月30日│447452│年息││││││││百分││││││││之六│├─┼──────────┼─────────┼──────────┼──────────┼────────┼──┤│2│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6月30日│94年6月30日│447453│年息││││││││百分││││││││之六│├─┼──────────┼─────────┼──────────┼──────────┼────────┼──┤│3│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447454│年息││││││││百分││││││││之六│├─┼──────────┼─────────┼──────────┼──────────┼────────┼──┤│4│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9月30日│94年9月30日│447455│年息││││││││百分││││││││之六│├─┼──────────┼─────────┼──────────┼──────────┼────────┼──┤│5│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447459│年息││││││││百分││││││││之六│├─┼──────────┼─────────┼──────────┼──────────┼────────┼──┤│6│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447460│年息││││││││百分││││││││之六│├─┼──────────┼─────────┼──────────┼──────────┼────────┼──┤│7│94年1月21日│15,000元│94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447461│年息││││││││百分││││││││之六│├─┼──────────┼─────────┼──────────┼──────────┼────────┼──┤│8│94年1月21日│15,000元│95年1月31日│95年1月31日│447462│年息││││││││百分││││││││之六│├─┼──────────┼─────────┼──────────┼──────────┼────────┼──┤│9│94年1月21日│18,250元│95年2月30日│95年2月30日│447463│年息││││││││百分││││││││之六│├─┼──────────┼─────────┼──────────┼──────────┼────────┼──┤│10│94年1月21日│15,000元│95年3月31日│95年3月31日│447464│年息││││││││百分││││││││之六│├─┼──────────┼─────────┼──────────┼──────────┼────────┼──┤│11│94年1月21日│15,000元│95年4月30日│95年4月30日│447451│年息││││││││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