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附證據到院;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詳細陳明伊於98年01月07日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附證據)致不得已而毀諾,與法不合,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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