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9號聲請人甲○○原姓名:邱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郁芳附件:
㈠任職黛安娜公司之在職證明,及97年1月至今每月薪資所得資料證明。
㈡曾向親屬、友人借貸供支付協商金額之借款交付證明。
㈢除設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外,事實上是否工作、住居所亦在臺南縣市。